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63号
榆树市城发乡双河村村民委员会诉榆树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发放土地使用证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长行终字第8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河村委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双河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