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李树林,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陈景梅,吉林绿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梨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孟志群,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群,梨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被告四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维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康庆武,四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政委。
第三人梁俊,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梁福存,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系梁俊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林诉被告梨树县公安局、四平市公安局、第三人梁俊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李树林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对梨树县公安局、四平市公安局、第三人梁俊公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树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树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胡海峰
审判员 刘秀平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