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初字第20号
原告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
负责人王凤才。
被告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艳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诉被告梨树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4日自行将梨国土资矿罚(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白山乡前进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承担25.00元。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王青石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