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18号
高鸿宇诉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四平市中级人民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四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 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