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行非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088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岳美君,该局稽查分局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吉林诺事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北四环路与凯旋路交汇处东行300米处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李航,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被执行人吉林诺事达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其作出的(吉)质技监罚字[2014]第JC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事项予以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准予撤回申请,依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杨 萍
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