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起诉人孟宪君诉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5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四行立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孟宪君,男,汉族,成年人,农民,住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

上诉人因诉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区委会、孤家子镇人民政府、马家窑村村民委员会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孟宪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经本院2015年第2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孟宪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诉人孟宪君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依据,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原审法院在未提出上诉人起诉状内容欠缺或错误的情况下,直接不予受理是违法行为。二审法院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上诉人孟宪君在本次诉讼中没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其在诉讼中要求对其举报的问题作出答复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及在土地承包中因受到不公正待遇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川

审判员  刘淑娟

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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