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165号
行 政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云才,男,回族,1950年3月27日生,吉林省磐石市第四中学退休教师,住吉林省磐石市。
上诉人张云才因与吉林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磐石市教育局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行立初字第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云才上诉称,1997年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社厅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人员退(离)休年龄的规定。”1998年人社部下发通知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1998年吉林省人社厅发文并转发上级相关规定,强调“要严格执行上级的文件政策,防止此问题再度发生。”2000年5月24日吉林市委市政府在吉市发[2000]9号文件《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环境的会议纪要》的第11条中规定:“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男57周岁、女52周岁)或工龄满30年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2001年磐石市及其下属磐石市人社局和磐石市教育局根据吉市发[2000]9号文件的规定,为张云才等教师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根据国务院和吉林省的相关规定可知,磐石市政府及其下属的人社局、教育局依据吉市发[2000]9号文件的规定,为张云才等教师提前办理退休是错误的。吉林中法无视该事实的真实存在,认定“该文件对张云才的权利义务不发生实际影响”属于没有按起诉状的请求审理本案,其审判程序与实体均违法。故请求吉林省高法依法立案,依法审查吉市发[2000]9号文件,确认其违法无效;依法认定2001年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社局和磐石市教育局依据吉市发[2000]9号文件为部分教师办理提前退休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依法判令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认定,为上诉人张云才等教师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确认其实际教龄;依法判令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民政府、磐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磐石市教育局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张云才起诉时称“2001年磐石市政府、教育局、人社局为张云才等教师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张云才认为上述机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由于张云才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故人民法院亦不再对本案诉争的吉市发[2000]9号《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环境的会议纪要》进行附带审查。故原审裁定对张云才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天蓝
代理审判员 杨丽娜
代理审判员 孙妍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齐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