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立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晓波,女,汉族,成年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上诉人因诉四平市铁西区教育局所作处理决定违法,并要求落实教师待遇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行立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李晓波上诉称:四平市铁西区教育局的行为严重违反《教师法》、《教育法》以及国家有关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一系列国家行政法规和部委规范性文件规定。上诉人自权利被侵犯后一直持续上访维权,并没有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的维护,上诉人于2015年8月6日,书面申请四平市铁西区教育局履行法定职责或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平市铁西区教育局一直不作为,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错误。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民办教师资格问题是多年前教育部门依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所作的处理,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作出的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对文件的审查应为对可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同时提出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因上诉人所诉的行政行为尚不属行政诉讼范围,故要求审查相关文件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川
审判员 刘淑娟
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