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长江、刘晓丽、武学文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4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初字第9号

原告:刘长江,男,汉族,1943年9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刘晓丽,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武学文,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何贵富,北京何贵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公主岭市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易水,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程,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科工作人员。

原告刘长江、刘晓丽、武学文诉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江、刘晓丽、武学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玉川

审判员  刘淑娟

审判员  安 琦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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