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初字第9号
原告:刘长江,男,汉族,1943年9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刘晓丽,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武学文,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何贵富,北京何贵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公主岭市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易水,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程,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科工作人员。
原告刘长江、刘晓丽、武学文诉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江、刘晓丽、武学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玉川
审判员 刘淑娟
审判员 安 琦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