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董学成诉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6-07-12 19:34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四行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学成,男,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付永久,局长。

委托代理人:庞忠义,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董学成诉原审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学成,被上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代理人庞忠义、王丹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董学成不服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27日致董学成的“通知”,于2015年5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2015年5月12日,被告收到该申请书,并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住复不受字【2015】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通知书,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四住复不受字【2015】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27日致董学成的“通知”只是转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通知”,并不是行政行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因此,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被告于2015年5月12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住复不受字【2015】1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董学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董学成上诉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受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是:一、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诉人所作的“通知”是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上诉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三、被诉《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存在严重错误,原审法院裁判错误。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错误,且未告知上诉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上诉人提出的要求复议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被上诉人作出的四住复不受字【2015】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二审对事实与证据的认定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通知”,系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公司超越资质开发等问题的转告通知》,就调查处理情况对上诉人所作的回复,该行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申请复议的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27日致董学成的“通知”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不适用本案。本案中上诉人所诉行政行为不是其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亦不属于被上诉人的不作为行为。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四住复不受字【2015】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玉川

审判员  李本直

审判员  安 琦

二0 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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