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起诉人杨亚金、张凤兰、李淑华、王秀清诉社会养老金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4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立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亚金,男,汉族,成年人,原铁东建筑公司退休职工。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凤兰,女,汉族,成年人,原铁东建筑公司退休职工。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淑华,女,汉族,成年人,原铁东建筑公司退休职工。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秀清,女,汉族,成年人,原铁东建筑公司退休职工。

上诉人杨亚金、张凤兰、李淑华、王秀清因诉社会性养老金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四西行立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起诉人杨亚金反映的问题,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关于杨亚金上访养老保险问题的答复》,该答复不属于行政行为,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做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对起诉人杨亚金的起诉本院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杨亚金、张凤兰、李淑华、王秀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四上诉人上诉称: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实行诉讼和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质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央政法委新出三文件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文件,一是放置部门之间“踢皮球”;二是放置法律程序“全空转”;三是防止反复缠访、闹访。按照以上规定,上诉人的起诉法院应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五)对经办机构核定其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属于前款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上诉人如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待遇的核定有异议,可以申请经办机构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四上诉人已经选择四平市社会保险局对上诉人关于保险待遇的核定异议作出答复意见,四上诉人应对该《答复意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上诉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川

审判员  刘淑娟

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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