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吉林省百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享,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百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实业)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因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5)二行立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百纳实业上诉称:上诉人于2006年在长春赛纳纳米集团有限公司手中购买了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东荣门市部一处。2015年7月6日长春市规划局给上诉人下达了长规罚决定二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诉人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应由被告所在地管辖,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本案涉及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也曾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均告知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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