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张淑梅行政房屋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34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德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安勇,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被执行人张淑梅,女,64岁,住浑江区东兴街。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4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因申请执行人补偿决定漏项,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执行人补偿决定漏项,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撤回对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4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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