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125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邓杰,系局长。
被执行人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相书博,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白山市旺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达公司)作出的白劳社监理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白劳社监理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因案件需要补充调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浑人社监罚
理字(2015)第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