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长行立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炜,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王炜因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朝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之规定,上诉人王炜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所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