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执审字第135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杰,系局长。
被执行人白山市八道江区网络工作室。
经营者孙斌,男,汉族,1980年9月5日生,现住白山市八道江区红旗街红九委三组。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白山市八道江区网络工作室经营者孙斌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白山工商行处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白山工商行处字【2015】第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依据职责在对网络市场搜索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在其建立的白山网站上为白山市区20家项目楼盘发布房地产广告,其中部分楼盘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2月4日立案调查。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白山工商罚听告字【2015】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2015年3月2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白山工商行处字【2015】012号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已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经营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被执行人发布的网络信息确属广告是广告的发布者,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第(四)项“预售房地产,但为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之规定,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利用互联网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以及《白山市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相关规定,鉴于被执行人发布广告的违法广告数量较大,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较多,网络传播领域较广,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应予从重处罚,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0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人申请缓缴罚款,并接受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15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白山工商履催字【2015】012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申请执行人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白山工商行处字【2015】012号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白山工商行处字【2015】012号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