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刘兰青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34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执审字第83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永林,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智鹏, 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志勇,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刘兰青,女,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东兴街。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31号关于对刘兰青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白山市凯厦花园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发改审批字【2012】217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白山政房征【2013】00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白山市凯厦花园小区三期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刘兰青在征收区域内拥有有照砖木结构住宅房屋73.14平方米。另有一处砖木结构无照房屋67.9平方米(经规划及产权部门确权实际建筑面积76.8平方米符合无籍房条件)。附属物有砖木无照房屋39.6平方米、砖混仓房16平方米、砖木偏厦24.84平方米、板棚分别为18.3平方米、2.6平方米;暖棚30.36平方米、围墙44.30平方米、板杖20.5平方米、门洞4.8平方米、菜窖11.31平方米、铁大门1对、铁门1个、大门垛1对、下水道1个、铁皮包门1个、樱桃(大)5棵、樱桃(小)1棵、梨树(胸径10cm)1棵、榆树(胸径15cm)11棵、榆树(胸径18cm)2棵、榆树(胸径5cm)10棵、青苗466.80平方米。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采取抽签的形式确定白山市通汇联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地块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有照房屋及确权认定的房屋每平方米2442.43元;附属物有砖木无照房屋每平方米1120元;砖混仓房每平方米960元;砖木偏厦每平方米500元;板棚每平方米40元;暖棚每平方米20元;围墙每延长米220元;板杖每延长米20元;门洞每平方米300元;菜窖每平方米300元;铁大门1对,计800元;铁门1个,计400元;大门垛1对,计1000元;下水道1个,计300元;铁皮包门1个,计200元;樱桃(大)每棵100元;樱桃(小)每棵30元;梨树(胸径10cm)1棵,计100元;榆树(胸径15cm)每棵80元;榆树(胸径18cm)每棵120元;榆树(胸径5cm)每棵10元;青苗每平方米20元;室内装修11451元,合计113851元。

在征收过程中,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白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及评估结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政房征补【2014】第31号关于对刘兰青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货币补偿:73.14㎡×2,442.43元/㎡=178,639.00元;76.8㎡×2,442.43元/㎡=187,578.60元;附属物评估价格:113,851.00元。搬迁补助费:2000元(2户×1000元),被强制执行的,不予补助。以上补偿共计:482,068.60元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位于凯厦花园三期A区9号楼2单元803室77.5㎡,9号楼2单元903室77.5㎡(最终以产权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为准),2单元803室扩大面积4.36㎡,刘兰青是低保户享受免费扩大4㎡的优惠政策,剩余扩大面积款:0.36㎡×3,150.00元/㎡=1,134.00元;楼层差:77.14㎡×180元/㎡=13,885.20元;9号楼2单元903室扩大面积0.7㎡×3,180.00元/㎡=2,226.00元;楼层差:76.8㎡×210元/㎡=16,128.00元。被征收人应缴房款合计:33,373.20元。附属物评估价格:113,851.00元。搬迁补助费:2000元(2户×1000元),被强制执行的, 不予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自腾出房屋之日起每月补助1,499.40元(73.14㎡+76.8㎡×10元)。逾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元,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按整月计算。有线电视迁移(数字电视)按回迁周期计算以5元/月标准,(模拟电视)每户150元标准由征收人支付报停迁移费。冬季取暖费:在过渡期限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每一采暖期以《房屋所有产权证》为准,按照每证15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

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

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31号关于对刘兰青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第【2014】31号关于对刘兰青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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