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辽行立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汪连财,男,汉族,1944年7月1日生,住辽源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汪连财因不服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汪连财上诉称,一审裁定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汪连财在一审立案阶段提交的起诉材料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立案审查形式要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汪连财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海
审 判 员 王成忠
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