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成伍与德惠市公安局同太乡派出所、刘铁柱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终字第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成伍,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公安局同太乡派出所,住所地德惠市松柏路。

负责人周峰,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铁柱,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郭成伍与被上诉人德惠市公安局同太乡派出所、刘铁柱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上诉人郭成伍以与被上诉人刘铁柱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成伍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成伍撤回上诉。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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