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44号
原告磐石市富太镇黄瓜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石市富太镇黄瓜架村。
法定代表人孙义,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振,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富太镇黄瓜架村。
委托代理人汤世海,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磐石市林业局。住所地磐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臣,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生,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该局法律顾问。
原告磐石市富太镇黄瓜架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磐石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磐石市富太镇黄瓜架村村民委员会,因被告林业局承诺给予办理林权证,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富太镇黄瓜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