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岩诉磐石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其他一审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2016-07-12 19:3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48号

原告王岩,男,1952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朝阳山镇青山村大青顶子屯。

被告磐石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住所地:磐石大街87号。

法定代表人齐经春,局长。

第三人吕兴涛,男,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朝阳山镇青山村。

原告王岩不服磐石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发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存在,原告告诉错误,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岩的起诉。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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