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作厚诉磐石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其他一审准(不)予执行行政决定裁定书

2016-07-12 19:3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52号

原告闫作厚,男,194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铁东村蚂蚁北西屯。

被告磐石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住所地:磐石大街87号。

法定代表人齐经春,局长。

第三人李德欣,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铁东村西社。

原告闫作厚不服磐石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发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存在,原告告诉错误,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闫作厚的起诉。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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