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52号
原告闫作厚,男,194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铁东村蚂蚁北西屯。
被告磐石市农村经济管理局。住所地:磐石大街87号。
法定代表人齐经春,局长。
第三人李德欣,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烟筒山镇铁东村西社。
原告闫作厚不服磐石市农村经济管理局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发现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存在,原告告诉错误,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闫作厚的起诉。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