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39号
原告贾永帮,男,1929年4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社区。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原告贾永帮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永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永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贾永帮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李宏利
审判员 陈俊蛟
二0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