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吉林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行政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辖字第2号

吉林省佰亿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吉林公主岭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行政协议并赔偿经济损失一案,起诉人认为管辖权法院可能会受当地政府的行政干预,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损害起诉人的利益,特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因起诉人认为管辖权法院可能受到行政干预,本院为避免起诉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本着合理利用审判资源,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原则,依法将本案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梨树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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