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贾凤霞,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梨树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民,梨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陈光彩,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霞诉被告梨树县民政局、第三人陈光彩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贾凤霞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对梨树县民政局、第三人陈光彩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贾凤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凤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胡海峰
审判员 刘秀平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