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凤霞诉梨树县民政局及第三人陈光彩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初字第34号

原告贾凤霞,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梨树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民,梨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陈光彩,女,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霞诉被告梨树县民政局、第三人陈光彩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贾凤霞于2015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对梨树县民政局、第三人陈光彩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贾凤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凤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  胡海峰

审判员  刘秀平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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