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娟不服被告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舒兰人社工认字【2015】016《工伤不予受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舒行初字第4号

原告:张国娟,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孙学贵,吉林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刘孟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洪刚,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娟不服被告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舒兰人社工认字【2015】016《工伤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娟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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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亚明

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

人民陪审员  胡世维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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