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敦行非执字第28号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敦化市敖东北大街1051号。
法定代表人吕立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景刚,敦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祥兀,敦化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敦化市兰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航空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
委托代理人王铁成,男,汉族,住哈尔滨。
委托代理人王军,男,汉族,住敦化市。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人社监理字[2015]第1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敦)人社监理字[2015]第1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李花
代理审判员 高冰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