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子龙、闫云与通榆县人民政府、白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白行初字第6号

原告万子龙,男,1960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

原告闫云,女,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通榆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雁,女,1971年年6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

被告通榆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县长。

委托代理人秦铁军,通榆县司法局纪检书记。

被告白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安桂武,市长。

委托代理人纪强,白城市政府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继锋,白城市政府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子龙、闫云诉被告通榆县人民政府、白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万子龙、闫云以与通榆县人民政府纠纷已获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子龙、闫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子龙、闫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万子龙、闫云负担。

审判长  杨晓静

审判员  王 莹

审判员  裴晓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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