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丁作森行政房屋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执审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宋晓琳,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丁作森,男,55周岁,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城南街。

被执行人张守花,女,1961年3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城南街(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丁增辉,男,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城南街(系二被执行人之子)。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69号关于对丁作森、张守花、丁增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69号关于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南街道采煤沉陷区补充工程)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批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1日作出浑江政房征【2011】2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予以公告,2011年9月25日对《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南街道采煤沉陷区补充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丁作森、张守花、丁增辉在征收区域内拥有砖木结构房屋2处面积为71.5平方米、39平方米(经规划及产权等部门现场认定,符合无籍房屋确权条件)。附属物:砖木结构仓房75.60平方米,水泥方砖90平方米,围墙2.7米,双扇铁大门1个,脏水井1眼,木棚6.7平方米,手压井1眼,砖砌木棚160平方米,下水道1个,管线6米,果树(特大)19棵,刺嫩芽(中)30棵,葡萄(大)2棵,党参55.2平方米。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委托白山市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及室内装修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确权认证的砖木结构房屋71.5平方米,每平方米1728元,计123552.00元;确权认证的砖木结构房屋39平方米,每平方米1706.00元,计66550.00元;附属物:砖木结构仓房每平方米450.00元,计34020.00元;围墙每米300.00元,计810.00元;双扇铁大门每个1000.00元,计1000.00元;脏水井1眼,计500.00元;水泥方砖每平方米50.00元,计4500.00元;木棚每平方米50.00元,计335.00元;手压井1眼,计700.00元;砖砌木棚每平方米200.00元,计32000.00元;下水道每个200.00元,计200.00元;管线每米200.00元,计1200.00元;果树(特大)每棵200.00元,计3800.00元;刺嫩芽(中)每棵20.00元,计600.00元;葡萄(大)2棵,计200.00元;党参每平方米25.00元,计1380.00元;室内装修7102.00元;以上合计278449.00元。

在征收过程中,经与被征收人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房征【2014】169号关于对丁作森、张守花、丁增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任意选择。

1、货币补偿:确权认证的砖木结构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及搬迁补助等各项补偿280449.00元,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于白山市南环区域内C区6号楼6单元502室,面积为85.36㎡;1号楼6单元301室面积为58.10㎡,经规划及产权等部门现场认定,符合无籍房屋确权条件房屋面积征一还一,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后应缴纳扩大面积款及楼层差价款合计63359元。应支付被征收人室内装修及搬迁补助费、越冬补助费、住房补助费等各项补偿款合计113237元。以上两项抵顶后,应返还被征收人49878元。

二、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

被征收人接到征收决定后仍未在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69号关于对丁作森、张守花、丁增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69号关于对丁作森、张守花、丁增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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