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彭永林,市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勇,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孝山,男,1947年12月17日生,汉族,原板石矿退休职工,住浑江区东兴街。
被执行人马志连,女,1946年8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东兴街。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撤回对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