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执审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汪梦臣,男,64岁,原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人,住浑江区新建街。
被执行人李怀清,女,64岁,原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人,住浑江区新建街(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47号关于对汪梦臣、李怀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白山市旺达花园C区三期棚户区(廉租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发改审批字【2012】288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日作出浑江房征【2013】1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旺达花园C区三期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
被执行人汪梦臣、李怀清在征收区域内拥有有照住宅房屋2处面积为54平方米、6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经营(住改非)。附属物有砖木无照房屋2处面积分别为13.08平方米、21平方米;菜窖1平方米、木门斗9.34平方米、水泥方砖24.54平方米、双扇铁门2个、木棚40.7平方米、木棚(高3.4)29.68平方米、围墙16.20米、红砖地面44.80平方米、水泥地面18.4平方米、帆布铁架棚30.40平方米、铁大门8.41平方米、地沟5.6米、青苗22.8平方米。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委托白山市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房屋及室内装修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用于经营的房屋60平方米,每平方米3250.00元,计195000.00元;有照住宅房屋54平方米,每平方米2050.00元,计110700.00元;砖木无照房屋每平方米800.00元,计27264.00元;菜窖每平方米300.00元,计300.00元;木门斗每平方米20.00元,计186.80元;水泥方砖每平方米50.00元,计1227.00元;双扇铁门每个1000.00元,计2000.00元;木棚每平方米40.00元,计1628.00元;木棚(高3.4)每平方米60.00元,计1780.80元;围墙每米260.00元,计4212.00元;红砖地面每平方米30.00元,计1344.00元;水泥地面每平方米70.00元,计1288.00元;帆布铁架棚每平方米90.00元,计2736.00元;铁大门每平方米500.00元,计4205.00元;地沟每米60.00元,计336.00元;青苗每平方米18.00元,计410.4元;室内装修14733.2元,以上合计369351.20元。住改非房屋客观收益差价差评估结果为950元。
在征收过程中,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房征【2014】147号关于对汪梦臣、李怀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安置,由被征收人任意选择。
1、货币补偿:有照房屋、附属物、停产停业净利润补偿、停产停业职工工资补偿、室内装修及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补偿375446.20元,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白山市浑江区旺达花园C区三期,一号楼1单元102室,面积60平方米为营业房屋。一号楼3单元301室,面积为75.97平方米。原有照面积征一还一,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后应缴纳扩大面积款及住改非房屋客观收益差价合计99539.10元。应支付被征收人附属物、室内装修及搬迁补助费、越冬补助费、住房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等各项补偿款合计116786.20元,两项抵顶后应返还被征收人17247.10元。
二、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搬迁。
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47号关于对汪梦臣、李怀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47号关于对汪梦臣、李怀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