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高明玉,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付本晓,男,1957年8月26日生,汉族,白山市水务集团工人,住浑江区文良街。
被执行人玄珍子,女,1960年1月26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文良街(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53号关于对付本晓、玄珍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二十一中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发改审批字【2010】177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浑江政发【2012】5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白山市二十一中南侧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有照砖混结构二层住宅房屋93平方米(用于经营超市),砖混无照房屋2处分别为32.76平方米、35.56平方米,砖木结构无照房屋33.9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房征【2014】153号关于对付本晓、玄珍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其安置一户93平方米商业房屋。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有照房屋面积为93平方米,实际面积118平方米,无照房屋面积对,铁大门少1个。要求原位置回迁一楼按实际面积118平方米的房屋,无照房屋要求按照住宅房屋拆一还一给予安置。
征收人称:砖混结构有照房屋以房照记载面积给予安置,无照房屋按附属物评估作价给予补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照房屋面积(房照记载)93平方米,听证时称实际面积为118平方米,漏评铁大门1个。听证后被执行人不配合征收人丈量及复核是对其权利的放弃,自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要求无照房屋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房屋违反了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白山政办发(2013)6号《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有关有照住宅一平方米回迁一平方米及公平补偿原则,对其安置并无不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53号关于对付本晓、玄珍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53号关于对付本晓、玄珍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