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王秀华行政房屋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78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德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勇,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秀华,女,1960年8月8日生,汉族,原浑江面粉厂退休工人,住浑江区东兴街。

被执行人刘树山,男,1961年5月15日生,汉族,白山市星泰集团工人,住浑江区东兴街(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43号关于对王秀华、刘树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凯厦花园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发改审批字【2012】217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白山政房征【2013】00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白山市凯厦花园小区三期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拥有砖混结构住宅房屋48平方米,猪舍400平方米(用于经营浑江区秀华猪场),要求一户100平方米住宅,其余货币补偿。经评估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213.72元,猪舍每平方米300元。白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及评估结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政房征补【2014】第43号关于对王秀华、刘树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安置一户住宅房屋60.69平方米,给付48平方米住改非客观收益款27421.92元,畜牧补偿453360元,附属物及停产停业期间损失等补偿。经催告后,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辩称:房屋、猪舍面积及附属物均对。但猪舍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低,其余附属物评估价格我没有异议。不同意征收补偿决定中货币补偿,要求猪舍评估价格每平方米600-700元,房屋评估价格每平方米4000-5000元,并补偿我三年养殖损失,共计357700元×3年。我还养了6条成年狗,没有给我评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然对有照房屋及猪舍评估价格有异议,但没有书面申请复估,应视为对该评估认可。被执行人要求补偿养猪三年养殖损失,征收人已对被执行人的畜牧补偿评估,并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书面提出异议是对其畜牧补偿的认可,所提出畜牧补偿三年没有法律依据。关于被执行人提出养殖6条狗搬运费没有补偿,征收人已书面承诺房屋拆迁时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一并补偿,该补偿决定虽然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43号关于对王秀华、刘树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第【2014】43号关于对王秀华、刘树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零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杨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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