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执审字第5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宏,系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晓琳,系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赵维香,女,67岁,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
被执行人黄隆显,男,1937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72号关于对赵维香、黄隆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白山市南山东、西平台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经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发改能源字【2007】76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7日作出浑江政发【2011】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1年9月9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白山市南山东、西平台煤矿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
被执行人赵维香、黄隆显在征收区域内拥有有照砖木结构住宅房屋2处分别为90平方米。附属物:(1)砖木结构无照房屋29.6平方米,(2)砖木结构无照房屋18平方米,(3)砖木结构猪舍105平方米,(4)砖木结构无照房25.2平方米,(5)砖木结构门斗房30.62平方米,(6)砖木结构门斗房53.04平方米,(7)砖木结构无照房32.94平方米,(8)砖木结构门斗房30平方米,(9)砖木结构无照房30.5平方米,(10)砖木结构仓房9平方米,水泥方砖100.2平方米,围墙7米,砖砌菜窖12.75平方米,砖厕所5.25平方米,木棚68.25平方米,硬覆盖104平方米,砖木棚61.6平方米,砖木结构车库28平方米,手压井1个,铁大门1个,门垛2个,承台1个,石砌护坡(高2.2米)32米,水井1个,机井1个,石砌护坡(高1.2米)49米,杨树13棵,楸树(小)6棵,果树(小)34棵,樱桃6棵,果树(大)2棵,杨树23棵。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委托白山市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有照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80.00元,计410400.00元;附属物:(1)砖木结构无照房屋每平方米550.00元,计16280.00元;(2)砖木结构无照房屋每平方米400.00元,计7200.00元;(3)砖木结构猪舍每平方米450.00元,计47250.00元;(4)砖木结构无照房每平方米650.00元,计16380.00元;(5)砖木结构门斗房每平方米350.00元,计10717.00元;(6)砖木结构门斗房每平方米350.00元,计18564.00元;(7)砖木结构无照房每平方米450.00元,计14823.00元;(8)砖木结构门斗房每平方米350.00元,计10500.00元;(9)砖木结构无照房每平方米450.00元,计13725.00元;(10)砖木结构仓房每平方米300.00元,计2700.00元;水泥方砖每平方米40.00元,计4008.00元;围墙每米220.00元,计1540.00元;砖砌菜窖每平方米350.00元,计4462.50元;砖厕所每平方米200.00元,计1050.00元;木棚每平方米40.00元,计2730.00元;硬覆盖每平方米70.00元,计7280.00元;砖木棚每平方米300.00元,计18480.00元;砖木结构车库每平方米800.00元,计22400.00元;手压井1个,计1000.00元;铁大门1个,计1200.00元;门垛2个,计1000.00元;承台每个800.00元,计800.00元;石砌护坡(高2.2米)每米220.00元,计7040.00元;水井1个,计1000.00元;机井1个,计3000.00元;石砌护坡(高1.2米)每米100.00元,计4900.00元;杨树每棵120.00元,计1560.00元;楸树(小)每棵30.00元,计180.00元;果树(小)每棵10.00元,计340.00元;樱桃每棵100.00元,计600.00元;果树(大)2棵,计200.00元;杨树每棵180.00元,计4140.00元;畜牧征收补偿6600.00元;室内装修1480.00元。以上合计665529.50元。
在征收过程中,经协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房征【2014】172号关于对赵维香、黄隆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安置,由被征收人任意选择。
1、货币补偿:有照砖木结构住宅房屋、附属物及搬迁补助费等各项补偿665529.50元,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白山市林苑之声小区94号楼5单元050101室、050201室,面积为71.2㎡、70.97㎡,4单元040202室,面积为71.34平方米。原有照面积征一还一,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后应缴纳扩大面积款合计60161.50元。应支付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助费、越冬补助费及住房补助等各项补偿款合计292529.50元,两项抵顶后应返还被征收人缴房款232368元。
二、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
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72号关于对赵维香、黄隆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72号关于对赵维香、黄隆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