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起诉人董学成诉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四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学成,男,汉族,成年人,下岗职工,住双辽市辽南街。

原审起诉人董学成诉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行立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双发改字【2010】193号《关于西善小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同意备案的通知》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董学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上诉称,2013年7月15日,上诉人在起诉双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中,发现双辽市房展和改革局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西善小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同意备案的通知》,2013年8月2日,上诉人向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但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个月的法定复议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上诉人认为,原审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行立字第5号不予受理裁定的名称是“民事裁定”,属于司法文书格式的重大错误。其次,上诉人所诉的立项批复,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首先,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双发改字【2010】193号《关于西善小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同意备案的通知》立项批复,是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行为,是建设项目立项的行政审批管理行为,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建设项目的申请人,不是上诉人。上诉人认为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其他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双辽市发展和改革局所作的立项批复并未直接影响上诉人的房屋所有权。因此,上诉人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次,关于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裁判文书格式错误的问题,原审法院已下发更正裁定予以更正。故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声

审 判 员  王玉川

代理审判员  刘淑娟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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