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非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德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勇,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吕英福,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原浑江粮库工人,住浑江区东兴街。
房屋使用人吕英贵,1971年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东兴街。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42号关于对被执行人吕英福及房屋使用人吕英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凯厦花园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发改审批字【2012】217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白山政房征【2013】00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白山市凯厦花园小区三期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有照平房23.46平方米。吕英福与房屋使用人吕英贵系亲兄弟,吕英贵称房屋他花钱购买的都要求产权调换。白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及评估结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42号关于对被执行人吕英福及房屋使用人吕英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其安置一户48平方米电梯楼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因为我没有房屋,我就要一处48-50平方米的房屋。
房屋使用人辩称:有照房屋23.64平方米、无照房屋17.1平方米、偏厦子29.38平方米。室内装修漏项:扣板少了19.83平方米、地砖32.05多平方米、菜地少了20.93平方米、砖木仓房0.17平方米。要求一处70平方米多层楼房。
本院认为,征收房屋产权人系吕英福及房屋使用人吕英贵称此房系其花钱购买的,吕英福、房屋使用人吕英贵对其房屋所有权争议可另行告诉处理。关于被执行人房屋室内装修扣板19.83平方米、地砖32.05平方米、菜地20.93平方米、砖木仓房0.17平方米有遗漏,征收人以书面承诺待房屋拆迁时聘请有资质评估单位评估一并补偿,并不影响其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房屋使用人提出回迁多层楼房,因该征收区域所建的房屋为电梯楼,对其安置的电梯楼住宅房屋并无不当。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4】第42号关于对被执行人吕英福及房屋使用人吕英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第【2014】42号关于对被执行人吕英福及房屋使用人吕英贵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