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浑行执审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林雪,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牛春林,男,1947年2月17日生,汉族,原通化矿务局工程处退休职工,住浑江区城南街。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70号关于对牛春林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70号关于对牛春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南街道采煤沉陷区补充工程)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批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1日作出浑江政房征【2011】2号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予以公告,2011年9月25日对《白山市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南街道采煤沉陷区补充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牛春林在征收区域内拥有有照砖木结构住宅房屋1处面积为48平方米。附属物:砖木结构无照房屋18.4平方米,砖木结构无照房屋27.54平方米,下水井1个,机井1眼,砖砌门斗17.60平方米,水泥地砖37.6平方米,木棚35.70平方米,砖仓13.77平方米,简易护坡22.50米,木厕1个,双扇铁大门1个。樱桃(大)2棵,果树(大)2棵,葡萄(中)5棵,果树(中)1棵,果树(苗)100棵,青苗137.75平方米。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委托白山市经纬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人房屋附属物及室内装修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有照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872.00元,计89856.00元。附属物:砖木结构无照房屋18.4平方米,每平方米750.00元,计13800.00元;砖木结构无照27.54平方米,每平方米650.00元,计17901.00元;下水井1个,计500.00元;机井1眼,计3000.00元;砖砌门斗每平方米550.00元,计9680.00元;水泥地砖每平方米50.00元,计1880.00元;木棚每平方米50.00元,计1785.00元;砖仓每平方米400.00元,计5508.00元;简易护坡每米200.00元,计4500.00元;木厕1个,计200.00元;双扇铁大门1个,计1000.00元;樱桃(大)2棵,计200.00元;果树(大)2棵,计200.00元;葡萄(中)每棵70.00元,计350.00元;果树(中)1棵,计70.00元;果树(苗)每棵20.00元,计2000.00元;青苗每平方米15.00元,计2066.00元。室内装修8737.00元。以上合计163233.00元。
在征收过程中,经与被征收人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房征【2014】170号关于对牛春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任意选择。
1、货币补偿:有照住宅房屋及附属物及搬迁补助等各项补偿164233.00元,由征收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于白山市南环区域内C区6号楼5单元202室,面积为67.55㎡,有照住宅房屋面积征一还一,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后应缴纳扩大面积款及楼层差价款合计37800元。应支付被征收人室内装修及搬迁补助费、越冬补助费、住房补助费等各项补偿款合计84517元。以上两项抵顶后,应返还被征收人46717元。
二、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
被征收人接到征收决定后仍未在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70号关于对牛春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170号关于对牛春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