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强、李瑞强诉梨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梨树县梨树镇龙世界宾馆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李瑞强,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葛丽波,女,汉族,无业,系李瑞强母亲。委托代理人吴树友,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凯强,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凤山,男,汉族,系李凯强祖父。被告梨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仁,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森,梨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姜鹏远,梨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科员。

第三人梨树县梨树镇龙世界宾馆

负责人宋明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长昆,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强、李瑞强诉被告梨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梨树县梨树镇龙世界宾馆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李凯强、李瑞强因与第三人梨树县梨树镇龙世界宾馆民事赔偿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对梨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梨树县梨树镇龙世界宾馆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瑞强、李凯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二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二原告。

审  判  长 刘秀平

审  判  员 赵艳萍

人民陪审员  范淑萍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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