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初字第5号
原告徐秀玲,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德惠市德新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虎,局长(未出庭)。
负责人刘文亮, 男,德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文, 男,德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原告徐秀玲诉被告德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秀玲于2015年7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秀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秀玲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