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玲与德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初字第5号

原告徐秀玲,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德惠市德新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虎,局长(未出庭)。

负责人刘文亮, 男,德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文, 男,德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科长。

原告徐秀玲诉被告德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工商登记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秀玲于2015年7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秀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秀玲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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