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权、李艳华、李艳丽与德惠市公安局、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初字第27号

原告李德权,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李艳华,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李艳丽,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德惠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夏明军,局长。

被告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派出所

负责人,矫健。

原告李德权、李艳华、李艳丽诉被告德惠市公安局、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德权、李艳华、李艳丽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权、李艳华、李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德权、李艳华、李艳丽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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