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初字第27号
原告李德权,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李艳华,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李艳丽,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德惠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夏明军,局长。
被告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派出所
负责人,矫健。
原告李德权、李艳华、李艳丽诉被告德惠市公安局、德惠市公安局米沙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德权、李艳华、李艳丽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权、李艳华、李艳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德权、李艳华、李艳丽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