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东与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36号

李向东诉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吉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向东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向东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理员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赫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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