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吉行监字第136号
李向东诉吉林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吉中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向东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向东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吉红
代理审理员 王宇焘
代理审判员 杜 鹃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赫 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