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冯兆云,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程,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
原告冯兆云诉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权属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冯兆云于2015年9月16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兆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兆云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