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兆云与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权属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初字第26号

原告冯兆云,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程, 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

原告冯兆云诉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不服土地权属登记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冯兆云于2015年9月16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兆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兆云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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