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荣建诉东辽县建安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辽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孙荣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建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耀东,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卢光远,住所地东辽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合同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宋军,东辽县建安镇副镇长。

原告孙荣建诉被告东辽县建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原告。现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辽县人民政府的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荣建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荣建撤回对被告东辽县人民政府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秀珍

审 判 员  董青林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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