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东辽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孙荣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东辽县。
被告东辽县建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耀东,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卢光远,住所地东辽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合同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宋军,东辽县建安镇副镇长。
原告孙荣建诉被告东辽县建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原告。现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辽县人民政府的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荣建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荣建撤回对被告东辽县人民政府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秀珍
审 判 员 董青林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