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初字第19号
原告曲立娜,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继承人)林杨,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继承人)曲越甫,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宝良,局长。
第三人王有才,住德惠市。
原告曲立娜诉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第三人王有才不服房屋权属登记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曲立娜的继承人林杨、曲越甫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曲立娜的继承人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立娜继承人林杨、曲越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曲立娜继承人林杨、曲越甫承担25元,返还原告曲立娜继承人林杨、曲越甫25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曲立娜继承人林杨、曲越甫。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