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东辽行初字第6号
原告冯芹,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郑绪达,辽源市和谐信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瑞,男,系原告冯芹丈夫。
被告东辽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叶营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雪海,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崇,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张恒波,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丽,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原告冯芹诉被告东辽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第三人高崇、第三人冯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东辽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及第三人高崇、第三人冯丽的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芹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秀珍
审 判 员 董青林
人民陪审员 冯立杰
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