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芹诉被告东辽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第三人高崇、第三人冯丽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东辽行初字第6号

原告冯芹,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郑绪达,辽源市和谐信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高瑞,男,系原告冯芹丈夫。

被告东辽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叶营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雪海,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崇,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辽县。

委托代理人张恒波,吉林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冯丽,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

原告冯芹诉被告东辽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第三人高崇、第三人冯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东辽县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及第三人高崇、第三人冯丽的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芹同意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秀珍

审 判 员  董青林

人民陪审员  冯立杰

二0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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