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洮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杨耀辉,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
被告洮南市蛟流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军峰,系该乡乡长。
被告洮南市蛟流河乡蛟流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宫鹤,系村长。
原告杨耀辉诉被告洮南市蛟流河乡人民政府、洮南市蛟流河乡蛟流河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书面审查,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其法定农村粮食综合补给卡(折)及内所有现金,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贰仟元等诉讼请求,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本院行政审判庭所审理的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原告杨耀辉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其诉讼请求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耀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耀辉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士伟
审 判 员 刘日中
人民陪审员 武艳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商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