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耀辉与洮南市蛟流河乡人民政府、洮南市蛟流河乡蛟流河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3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洮行初字第10号

原告杨耀辉,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

被告洮南市蛟流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曹军峰,系该乡乡长。

被告洮南市蛟流河乡蛟流河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宫鹤,系村长。

原告杨耀辉诉被告洮南市蛟流河乡人民政府、洮南市蛟流河乡蛟流河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财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书面审查,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其法定农村粮食综合补给卡(折)及内所有现金,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贰仟元等诉讼请求,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本院行政审判庭所审理的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原告杨耀辉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其诉讼请求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耀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耀辉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士伟

审 判 员  刘日中

人民陪审员  武艳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商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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