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福与洮南市胡力吐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国彬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2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洮行初字第9号

原告姚福,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周宏斌,系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胡力吐蒙古族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刘国彬,男,60岁,汉族,住洮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福诉被告洮南市胡力吐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国彬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士伟

审 判 员  刘日中

人民陪审员  武艳畅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商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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