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洮行初字第9号
原告姚福,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委托代理人周宏斌,系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胡力吐蒙古族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刘国彬,男,60岁,汉族,住洮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福诉被告洮南市胡力吐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国彬行政撤销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士伟
审 判 员 刘日中
人民陪审员 武艳畅
二0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商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