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初字第20号
原告廉忠礼,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洪财,局长。
第三人李万录,住德惠市。
原告廉忠礼诉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李万录不服土地权属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廉忠礼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廉忠礼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廉忠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廉忠礼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