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洮行初字第6号
原告郑杰,男,65岁,汉族,洮南市人.
原告郑敏,女,61岁,汉族,洮南市人.
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郑平,男,53岁,汉族,洮南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杰、郑敏诉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郑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就房屋补偿重新达成和解协议,即被告改变原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中的相关内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杰、郑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杰、郑敏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士伟
审判员 刘日钟
审判员 卢伟光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