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君与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服房屋权属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3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初字第11号

原告蒋君,男,194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达家沟镇十二马架子村十二马架子屯3组。

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德惠市中央街。

法定代表人张宝良,局长。

第三人朱成元,女,36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达家沟镇十二马架子村十二马架子屯3组。

原告蒋君不服被告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04年7月24日颁发的吉房权德达字第87514003248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君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蒋君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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